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3款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
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视同初次申请,故此要求适
用于初次申请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认可。 
本条款中的子领域和频次要求见CNAS-AL07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CNAS-AL07中所规定的子领域中都有可获得的CNAS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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