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秘书处关于组织开展“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为了有效保障我国呼吸防护用品产品质量,考核并提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切实发挥检验检测对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认监委将组织开展“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和工作安排
本次盲样考核由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获得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且具备“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过滤效率、呼气阻力、吸气阻力测定”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盲样考核(名单见附件1)。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 GB 262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2006版或2019版)》国家标准和承担单位的要求实施检测。如机构只具备GB 2626-2006相应参数的检测资质,则应按照GB 2626-2006标准实施检测并提交检测结果,如机构同时具备GB 2626-2019检测资质,应同时按照GB 2626-2006和GB 2626-2019标准实施检测并提交检测结果;如机构只具备GB 2626-2019相应参数的检测资质,则应按照GB 2626-2019标准实施检测并提交检测结果。
二、考核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样品的一致性符合要求,并保证考核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实施。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接收考核样品,并在收到考核样品当日填写《样品接收确认单》(随样品一起发送),扫描后发送至承担单位邮箱;如发现包装破损或样品被污染等无法测试的情况,应立即拍照反馈至承担单位,经承担单位确认后,将破损样品寄回,同时承担单位发送新的考核样品,并重新计算样品报告时限。
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考核样品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及作业指导书(随样品一起发送)实施检测,并将结果报告单及检验检测报告扫描发送至承担单位邮箱,同时将结果报告单、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盖章后一起快递至承担单位。最后期限以快递寄出日期为准,逾期未报送的视为结果不合格。
(三)各参加机构应当公正、客观、独立地完成本次盲样考核测试工作。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发现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私下串通或比对数据、分包考核样品等违规行为,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核时间安排
(一)机构报名:截至2020年10月15日。
(二)样品发放和结果回收:2020年10月底前。
(三)数据统计及结果评价:2020年11月底前。
(四)完成项目技术分析总结报告:2020年12月底前。
四、其他事宜
(一)本次盲样考核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
(二)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名。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诗芬 苏秀茹
联系电话:010-67902528
010-67902530
010-67902536
电子邮箱:allsep_pt@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1号中荣科技大厦302室(邮编:100176)
认监委秘书处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
具备“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过滤效率、呼气阻力、吸气阻力测定”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 | 证书编号 | 机构名称 |
1 |
170011114039/ 170011110366 |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2 | 160010260248 |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
3 | 190021114272 | 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
4 | 180011112242 | 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 |
5 | 150011112971 | 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 |
6 |
170011263663/ 170011260277/ 170011260226 |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针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
7 | 170020131613 |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
8 | 160010241748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中心 |
9 |
170009020967/ 170021022464 |
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
10 | 170021020465 |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11 | 180021113462 | 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
12 |
170000113982 /150011112181 |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广州) |
13 | 160015140720 |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14 | 1700151440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
15 | 200020344352 |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检测中心 |
16 | 190010113127 | 国家棉花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北) |
17 | 160000343608 |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 | 180000122519 | 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 |
19 | 160000122830 | 北京海关技术中心 |
20 | 180000343904 |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1 | 170020128365 | 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 |
22 | 170000128222 |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
23 | 180000122803 |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
24 | 190000128164 |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
25 | 160000122335 | 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
附件2: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项目报名表
盲样考核 项目名称 |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过滤效率、呼气阻力、吸气阻力测定”盲样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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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法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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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 |
□已获资质认定CMA 编号: □已获实验室认可编号: □未获实验室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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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 授权情况 |
国家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如有) 国家中心资质认定(CMA)证书编号: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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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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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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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传真/手机/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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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的 检测方法 |
□GB 2626-2006 (□已获CMA ;□未获CMA) □GB 2626-2019 (□已获CMA ;□未获CMA) □其他标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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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检验检测机构应独立地完成盲样考核项目的试验; 2. 在盲样考核结果报告中,出于为参加者保密原因,均以参加机构代码表述; 3. 机构不得无故退出本次计划; 4. 相关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应如实填写母体机构和国家质检中心的资质信息。 5. 机构应按照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方法参与本次考核,应同时获得两个版本标准检测资质的应按两个版本标准进行检测;只获得单一版本标准的亦可以同时报名按两个版本标准实施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名: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 年 月 日 |
[ 来源:认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