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关于国家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报告出具事宜 发布时间:2021-05-07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点击蓝色字体直接看文件原文)引发行业关注。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就相关的留言咨询进行官方回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国家质检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省异地实验室);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等政府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一、国家质监中心出具其他技术咨询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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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2021-05-05

您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里提到国家中心助力质量提升,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提供面向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那么国家中心在提供综合服务的时候,是否可以以国家中心的名义出具一些技术咨询类的报告?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积极提供面向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但国家质检中心不是法人单位,对外出具报告时应使用法人单位名称。

时间:2021-05-06

二、国家质检中心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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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2021-05-06

您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有无过渡期?当前检验检测机构报告上还可以单独使用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专用章吗?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关于国家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报告出具事宜,现阶段无需马上变更,具体要求将于近期公开发布,请留意关注。

时间:2021-05-06


[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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