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对检验检测产业扶持提出了多条奖励措施。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暂行办法》对检验检测产业扶持提出了多条奖励措施,其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方面,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我局牵头修订起草了《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1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湾沚区行政4号楼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241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91897163@QQ.com。
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湾沚区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9〕2 号)、《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芜政〔2020〕46 号)、《中共芜湖县委 芜湖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芜发〔2019〕10号)、《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湾沚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湾政办〔2020〕20号)、《湾沚区2021年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湾政办〔20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区本级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1亿元,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额度递增。主要用于质量强区和高质量发展,支持质量创新能力、质量创新平台、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基础设施(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高、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推广、培育质量人才队伍、完善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提升行为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三条 各镇、安徽新芜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同步设立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1 亿元,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奖励分两年发放,第一年、第二年各 2.5 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 万元、30万元、50万元、80 万元、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20亿元的,按每新增 2 亿元,再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洁净厂房”企业, 给予省级奖补资金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 1:1 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5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第二批才达到申报年限要求的按第一批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五)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六)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滚动支持不超过 3 年,每年不超过10 项。(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七)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 2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 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 万元运营启动经费。促进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科技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本地企业和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采取申报遴选的方式,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 10 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 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九)加大创新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十)给予科技创业在孵企业租金资助。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十一)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入选省级优秀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网效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十二)促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入选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网效之星”以及优秀案例与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省级奖补资金20%的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十三)提升创新服务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当年对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建立公共研发、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每年按其研发费用的不高于 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连续补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十四)支持工厂数字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运用APS、MES、WMS等工业软件实现车间生产过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实现设备互联互通。对购买软件和系统用于数字化改造设备的企业,按其购置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十五)支持项目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对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省与市1:2 比例配套。(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十六)支持文化产业品牌创建,培育龙头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其他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其他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十七)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皖产道地中药材的新食品原料和药品的研发,通过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推进质量创新平台建设。
(十八)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 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 2000 万元的运营奖补,可设立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和奖教(学)金,支持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 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 5 年,最高 100%的租金补贴。设立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由区科技局认定授牌。经认定的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科技研发经费资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十九)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 1 亿元。市与县(市)、区按 1:1 比例承担。(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500 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一)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分工各自负责)
(二十二)推行运行评估和绩效评价。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 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区本级再按当年省级及以上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运营费用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四)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 1:1 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五)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券、大仪设备共享平台等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 10 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 A 类 30 万元和 B 类 20 万元的资助。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 50 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 5 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 50 家、100 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 5 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六)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七)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对新入选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以及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推荐目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湾沚区行业级(或企业级)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数超100家、连接设备数超1000台的,给予10万元平台运营扶持;对湾沚区本地工业企业应用行业级(或企业级)互联网平台,按购买平台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服务费用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十八)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二十九 )推进“智慧旅游”建设。鼓励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开展智慧旅游创建,对达到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企业信息化服务指南》标准的智慧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3 万元、3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第六条 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建设。
(三十)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当年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费用补助,每年限报前3名,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区级财政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追加奖励100万元、5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追加奖励15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追加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追加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
(三十一)扶持品牌广告宣传。支持申报中国 CNAAⅠ、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对首次认定为中国 CNAAⅠ、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支持精品制造。支持企业参加“精品安徽 皖美智造”系列宣传活动,对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在省、市级奖补基础上,再按照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十三)引导“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分别 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制造业 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以及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经省认定的工业精品和工业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十四)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和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企业名单的企业,对入选省级优秀智能硬件产品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十五)支持信息消费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一次奖补。(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十六)建立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在本市市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独立完成并被审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优奖励。(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三十七)鼓励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三十八)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审的国3A、4A 和5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同级只可申报一次)。(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三十九)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园区。符合产业规划的入驻企业形成的产业集聚占园区内经营面积达到60%以上、70%以上、80%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后,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50万元、70万元(含上级同类奖补资金)。文化产业园区项目运营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高管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年度纳税区级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给予90%奖励,后二年给予80%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四十)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景区,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含上级奖补资金);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类荣誉称号的镇,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类荣誉称号的村,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市级休闲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四十一)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展会,按参展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参展费补贴合计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四十二)培育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标杆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四十三)扶持住宿业品牌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宿客栈建设,凡一次性建设经营5间及以上,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并经区相关部门评定通过,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根据等级不同,五星级每间补助0.7万元,四星级每间补助0.5万元,三星级每间补助0.3万元,补助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万元。(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四十四)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户外营地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四十五)培育旅行社品牌标杆。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本区内新设立旅行社(不含营业部、分社),成立一年内组织引进外地游客来区住宿旅游达2000人次以上,一次性奖励4万元。(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四十六)扶持夜间文旅消费品牌建设。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现场表演本土历史文化题材原创演艺项目(每年不低于 40 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 40 分钟)的 A级景区,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四十七)扶持农业产业品牌建设。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称号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新获得省级、国家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新评为县、市、省、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补1万元、3万元、6万元、20万元;新获批市、省、国家级行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补1万元、3万元、6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新投产、新投资进行技改或扩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不超过300万元),奖补5万元;达到300万元以上,奖补10万元;扶持省“特色产业+金融+科技”发展试点项目,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莲子加工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做优莲子产业。(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四十八)促进“互联网+”农业融合发展。支持智慧农业企业发展,推动传统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扶持农产品电商,尤其是生鲜农产品电商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新媒体营销,对当年网上或新媒体销售本县农产品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发展休闲农业电子商务,打造集农业电子商务、高品质绿色食品产地直供、农事体验式旅游于一体的休闲农业,对当年营收达100万元以上,其中网上营收占1/3以上的休闲农业电子商务示范主体(镇、村),每年评选5家,每个奖励5万元;继续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每年评选5个示范益农社,每个奖励0.5万元。(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四十九)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安徽名牌农产品、全国名特优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3万元、5万元、10万元;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奖补5万元;对获得其他农产品品牌、标准化基地等称号的,参照同类标准给予奖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0.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0.3万元;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1.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0.5万元;认证产品续展、换证的,减半补助,单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五十)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单体营业面积达 30 平方米、50 平方米及以上,数量达 10 家及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设施配臵和装修的,按 30 平方米每家 2 万元、50 平方米每家 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五十一)支持“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获得“中国好粮油” 或“安徽省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6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选定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企业,每年给予 3000 元奖补。(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五十二)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对经认定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的特色商业街区,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长度 500 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利用现有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夜市商业街区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第七条 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五十三)推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追加奖励60万元、10万元、8万元、2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追加奖励6万元、2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十四)推进标准示范试点建设。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追加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追加奖励15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十五)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五十六)支持供应链、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市制造业企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五十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和检验检测等5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五十八)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十九)支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六十)支持检验检测产业规模发展。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六十一)支持检验检测产业质量基础建设。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芜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十三五期间),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六十二)支持检验检测产业集聚发展。对新落户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芜湖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享受上述各项奖补政策上浮20%优惠补助。(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六十三)推行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单位,运行追溯设备,上传追溯数据,按年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批发市场 50 万元,设备自筹运行批发单位 20 万元,菜市场 8 万元,超市 2 万元,团体消费单位 1 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八条 推进质量工艺提升建设。
(六十四)支持高端制造。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鼓励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对总投资不少于1000 万,设备投资不少于 200 万元的,给予设备(含工业系统 软件、工业 APP)购置额(不含税)15%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六十五)支持智能制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 给予省级奖补 20%的配套奖励。对经市级培育认定的智能工厂(含智能仓储)、数字化车间及 智能化改造标杆示范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六十六)支持绿色制造。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 专项行动中,入选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企业一次性 补助 5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或绿色设计(产品)等 项目称号类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补助;经省、 市级评价认定的绿色工厂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六十七)支持服务型制造。对首次列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 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首次列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省 级奖补资金 20%的配套奖励。新纳入省级重点领域补短板产品和关键技术攻关任务目录揭榜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六十八)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 10%。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第11条)
(六十九)培育引进 5G 企业。对于企业设备及软件投入不低于 300万元的 5G 基带芯片、射频器件、滤波器、物联网(IoT)芯片等5G 产业链核心产品生产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资 1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七十)推进企业内外网改造。鼓励企业运用 5G 等新兴技术实施内外网改造,支持企业开展内外网改造与创新应用、5G 网络改造及典型场景应用、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对于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的内外网改造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入 2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第九条 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建设。
(七十一)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当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全额补助;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每项布图设计奖励1000元。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七十二)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七十三)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七十四)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七十五)深化科技保险试点。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七十六)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5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3%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15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推进缺陷产品召回建设
(七十七)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基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征集汇总所有配合单位申请需求,一并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二)审核。各政策执行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三)绩效管理。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绩效目标,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涉及各自领域设定绩效目标,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清晰反应出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益,并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牵头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可予以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芜湖市湾沚区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来源: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