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利用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先后查处3起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机动车尾气是机动车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其中包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固体悬浮颗粒等,是引发大气污染的元凶之一。车辆年检时的尾气检测是遏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大气环境的最后一道“屏障”,但部分车辆检测机构利欲熏心,为了谋求利益主动参与造假。
11月29日,从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2021年以来,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利用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持续对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强化监管,先后查处3起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一:溧阳市溧城街道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模块屏蔽故障码案
2月3日,根据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排管中心提供的线索,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派员对该公司突击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阅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使用OBD模块故意为OBD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屏蔽故障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致使本应判定OBD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通过检测。其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罚款2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对涉案检测线实施查封30日。
案件二:溧阳市竹箦镇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闲置转速感应器探头案
8月19日,常州市生态环境排管中心在江苏省环境监控系统中发现该检测公司在对部分车辆检测时车辆发电机转速为恒定值。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当即对该线索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在对没有OBD的老旧车辆检测时,擅自将本应置于车内的车辆转速感应器探头置于操作台上。其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案件三:溧阳市社渚镇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更改低密度标准气体输入值案
10月12日,常州市溧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其2021年7月5日至8月4日期间为了通过系统标定擅自更改环保检测系统中的低密度标准气体数值,致使175辆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失真,其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已对其立案查处,拟依法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参加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
(三)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
(四)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五)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按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收费标准;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来源:紫牛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