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报告,一检测公司被罚 发布时间:2023-02-15
2022年下半年以来,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扬州市启动并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执法,针对环评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方面,深查严惩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现将前期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开如下:
案例一:
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11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查阅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发现,该单位在明知酸洗池未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加盖辅助槽边侧吸设施的情况下,仍作出该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结论,涉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做假。
查处情况
2023年2月9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63万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验收的主管人员处罚款12.2万元。
案例二:
扬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21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扬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对车辆A和车辆B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中,通过观察分析仪数据人为中止检测(车辆A),且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要求始终将油门保持在全开位置。
查处情况
2023年1月13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13.5万元罚款。
案例三:
仪征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2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对仪征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在2号检测线对车辆A和车辆B两辆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在80%采样点未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存在松油门现象,后出具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在用车检验)。
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罚款。
点评分析
生态环境领域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性质恶劣,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生态环境公正监管造成严峻挑战,必须坚决“零容忍”,必须依法严惩。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场监管、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持续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服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动车检测检验等机构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企业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应以案为鉴,树立生态环境“主人翁”意识,做到诚信守法,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提升环境质量贡献力量。
[ 来源:扬州生态环境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链接:https://www.woyaoce.cn/news/496402.html
来源:我要测网
案例一:
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11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查阅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发现,该单位在明知酸洗池未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加盖辅助槽边侧吸设施的情况下,仍作出该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结论,涉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做假。
查处情况
2023年2月9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63万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验收的主管人员处罚款12.2万元。
案例二:
扬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21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扬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对车辆A和车辆B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中,通过观察分析仪数据人为中止检测(车辆A),且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要求始终将油门保持在全开位置。
查处情况
2023年1月13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13.5万元罚款。
案例三:
仪征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2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对仪征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在2号检测线对车辆A和车辆B两辆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在80%采样点未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存在松油门现象,后出具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在用车检验)。
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罚款。
点评分析
生态环境领域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性质恶劣,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生态环境公正监管造成严峻挑战,必须坚决“零容忍”,必须依法严惩。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场监管、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持续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服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动车检测检验等机构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企业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应以案为鉴,树立生态环境“主人翁”意识,做到诚信守法,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提升环境质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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