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被罚7.1万 发布时间:2023-07-10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3〕279号,中室车环(北京)检测认证中心因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被处罚款7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39.23元。

京市监处罚〔2023〕27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室车环(北京)检测认证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9月27日上午至2021年9月28日上午,当事人对申请组织宁波市某公司申请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服务认证的现场评审检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一)没有逐一对多场所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要求宁波市某公司提交多场所清单(《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服务认证申请书》(文件编号:ZSCH-FW 2021-029)之“初次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且在受理宁波市某公司认证申请评审时确定“是否有分场所”选择为“否”。在现场评审检查过程中,审查员对宁波市某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审查,仅以对一个正在实施项目场所现场观察代替服务过程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审查员临时多场所施工照片,不能作为该名审查员有满足要求的审核时间在审核计划所策划的间段对其多场所施工项目实施审查的有效证据。当事人没有遵照《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服务认证规则》(ZSCH-FW 008-2020)中4.3.4 b)“如果服务和管理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查”要求,对宁波市某公司多场所的项目数量、之间车程所需时间、项目人数及规模性质和复杂性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且形成多场所审查抽样方案,更没有安排审查员逐一对多场所进行服务过程现场审查。其仅对办公场所进行审查,没有逐一审查其他服务场所,对申请组织的服务能力证明力度不够。

(二)没有应检尽检控制污染物项目。当事人《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服务认证规则》(ZSCH-FW 008-2020)附录A(规范性附录)认证依据明确为“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服务能力评价规范》(CTS ZSCH-GF 007-2020)3.2 室内环境污染 “在室内常见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空气污染物,有甲醛、苯、氨、氡、TVOC和细菌等”;附录(规范性)室内装饰装修服务污染控制指标中为明确控制污染物为“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7项。《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明确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的参数共有19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中明确“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表6.0.4中的污染物项有“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7项。当事人用于认证审核的《检测报告》(第XJE20214265号)中检测项目仅有苯、甲苯、二甲苯、甲醛、TVOC等5项,没有满足当事人制定的规则、规范中检测项目要求;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也没有满足国家强制性、推荐性标准的要求。当事人依据《检测报告》(第XJE20214265号),现场进行符合性评审检查时确定“符合”,不够全面、客观。

又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北京银行收取宁波市某公司认证初审及第二年、第三年监督审核费用共50000元,并开具了6张共计金额50000元《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1%)。按照合同“认证初审费用28000元,第二年及第三年每年服务认证监督审核费用为13000元,如宁波市某公司一次性付费则收取50000元”约定,当事人收取宁波市某公司的初审费用应为25925.93元(28000×(50000÷54000)),税额为256.7元。3名审查员评审出差补贴为每人210元,合计630元。扣除开具发票的税额及3名审查员出差补贴费用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039.23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39.23元;

罚款金额(万元):7.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503923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29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9-29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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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我要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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