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报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为集中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苗头性倾向。我局开设专栏,陆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环境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环境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境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分别于2022年9月8日、10月31日、11月15日共向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出具三份《检测报告》。其中一份《检测报告》采样报表显示:三次烟尘采样时间分别为2022年11月2日10点48分、11点03分、11点16分,每次采样时长为10分钟。执法人员调取某科技公司监控视频显示:某环境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11月2日10点00分进入该公司,10点03分经过办公区楼道走廊(前往检测点位必经点位),10点15分离开办公区楼道走廊,10点17分离开该公司,整个过程仅持续17分钟,按照监测规范,17分钟内无法完成上述三次烟尘采样,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某环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某环境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三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事关人民福祉,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挖掘群众举报“金矿”,不断健全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参与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天津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3日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年检项目委托协议》、天津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书》及2023年3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JHHN230301-278)等证据材料。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对天津市远某科技有限公司P2排气筒开展了恶臭、TRVOC、非甲烷总烃三类污染物监测。经执法人员调取天津市远某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当日未携带自动烟尘烟气检测仪测量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等基础数据,于2023年3月29日直接出具的《检测报告》(JHHN230301-278)。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4.1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相关要求,同时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某检测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案件启示】

  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线索摸排纳入日常执法检查,通过企业留存的检测报告入手开展分析取证,及时固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证据。持续整顿我市第三方环境检测领域市场秩序,严打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风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三:天津某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根据相关案件办理线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分别于2023年2月14日向某公司出具两份《检测报告》,以上两份报告中记录了DA001、DA002烟气排口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氧含量、颗粒物、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的检测结果。其中一份《检测报告》报告原始采样记录中共有6个烟气数据报表、3个烟尘数据报表,监测时间分别为2月4日09:15、09:44、10:13、10:31、11:00、11:29、09:15、10:31、11:45。《检测报告》报告原始记录中共有6个烟气数据报表、3个烟尘数据报表,监测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4日13:28、13:57、14:34、14:52、15:21、15:49、13:28、14:52、16:08。执法人员调取某能源公司监控视频显示:某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月4日上午8点52分进入某公司院内,2月4日上午10点52分离开某公司,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小时,视频显示的时间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经对采样过程进行模拟分析,按照规范程序在两小时内无法完成采样监测,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某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某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五万元。

  【案件启示】

  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检验报告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与社会环境危害,还可以引发重大环境风险。在日常执法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严查监测数据造假,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通过伪造监测数据案件的办理,达到教育警示环境检测机构的目的,对从事环境检测机构起到警示作用,规范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秩序。

  案例四:天津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某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设备使用时间(2023年7月7日17点50分至18点50分、19点01分至20点01分)与现场采样人员入厂出厂时间(2023年7月7日15点0分至16点10分)不一致。通过对某公司负责人和环保专员调查询问并调取“来访人员出入证”,证明某检测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在2023年7月7日下午15点0分进入某公司,下午16点10分离开。2023年8月18日对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对该公司员工上下班考勤打卡记录检查发现2023年7月7日去某公司现场采样人员李某某、刘某、张某某3人分别于当天下午17点46分、17点51分、18点24分在公司打卡下班。2023年8月21日和22日分别对某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李某某、刘某、张某某和负责人魏某某调查询问并提供新的证据,以上几人均承认给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伪造了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数据是在自己公司办公室伪造完成的。

  【查处情况】

  该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在人工监测过程中伪造了原始记录,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参考《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二万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仍然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监测市场。本案通过对检测数据造假行为的蛛丝马迹进行深挖细查,通过检测机构人员的打卡记录、采样设备的使用记录等细节证据,最终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依法严厉处罚。

[ 来源:生态环境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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