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采样时未同步测定排气量,佛山一检测机构被处罚款两万元 发布时间:2024-06-28

【案例名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佛山市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环境监测规范案

【工作领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失实

【案例描述】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第三方监测数据失实甚至造假的问题近年来引发了高度关注。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3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体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出现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的现象查处力度持续加强。结合该现象,2023年我市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反环境监测规范、弄虚作假案件作为市、区、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执法重点工作,有针对性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朝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进而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023年5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历史资料,发现佛山市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到某印刷有限公司开展采样监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该公司在采样过程中,废气排放口DA001、DA003的排放浓度均采样监测三次,每次20分钟;标干流量仅监测一次,时长约1分钟,不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的要求。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3年7月10日向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决定对佛山市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评价及启示】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部门高效开展精准治污、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科学支撑。当前,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良莠不齐,机构内监测管理体系不完善、人员流动性较强等原因导致数据失实乃至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企业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反环境监测规范、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发现监测报告数据失实、弄虚作假线索后,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不断规范、完善市场监测行为,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引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增强服务水平、依法诚信经营,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体现工作能力】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第三方违反环境监测规范、弄虚造假案件隐蔽性强,对于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案件办理对执法人员规范适用能力、结合具体案件实际对规范性进行判断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明确监测活动所依据的监测规范。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明确了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需要按照相应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监测规范的规范适用是保障监测活动数据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重要依据。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本案依据监测报告出具时适用的《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对环境监测活动规范性进行判断。

二是结合案件实际具体判断操作规范性。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监测数据失实的结果,测量结果具有实时性特点,即便重新按照要求复测也难以和当时监测情况完全复原进行对比,因此本案结合环保监测公司自行在采样过程中的的记录:废气排放口DA001、DA003的排放浓度均采样监测三次,每次20分钟;标干流量仅监测一次,时长约1分钟,不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的要求,合理判断监测数据与规范操作下得出的数据不一致。

[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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