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赤水河和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流域治理的系统性、科学性,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规定了赤水河流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及排放浓度限值等其他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排污单位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四川省、贵州省和云南省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赤水河流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赤水河流域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涉重金属排放行业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及排放浓度限值等其他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排污单位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 2027 年 1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河南省、湖北省和陕西省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规定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涉重金属排放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涉重金属排放行业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