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发布 发布时间:2025-12-11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代替GB 13457—92)》,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天然肠衣加工、食用动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单位,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食用动物油脂加工及畜禽血、畜禽骨深加工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天然肠衣加工、食用动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单位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是对《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的修订。《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标准名称为《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增加了色度、总氮、总磷 3 项水污染物项目;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取消了工艺参考指标;

——完善了水污染物直接和间接排放管理要求;

——完善了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更新了监测分析方法;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章节;

——完善了实施与监督相关要求。

新建排污单位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中的相关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同时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屠宰及肉类加工、天然肠衣加工、食用动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单位,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

其中,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如下:

1、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986 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2、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986 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1405 等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和维护污水排放口及监测点位。水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方法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规定执行。

4、 对执行 4.2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5、排污单位原料加工量、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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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代替GB 1345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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