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可退货!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19-04-18

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深刻变革,产品质量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相关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须进行整合修订。本报记者将征求意见稿与2011年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进行了对比,发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变化。

  在法律依据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督抽查基本要求除了“秉承科学、公正原则”之外,增加了“突出质量问题导向”;在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中,增加了“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明确了抽查判定的依据除了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之外,还包括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征求意见稿对“严重质量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一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二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是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四是失效、变质的;五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对于针对网售产品的监督抽查,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抽样时应购买样品,买样人既可以是执法人员、检验机构人员,也可以是消费者。

  对于一些暂时没有国标的新兴产品,征求意见稿明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且未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被抽查市场主体应当在接到抽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提供给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征求意见稿对“双随机”抽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随机选择被抽查市场主体,随机选择抽样人员或检验机构;原则上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度不得组织对同一生产者同一商标同一型号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查。

  针对异议复检工作,征求意见稿提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抽查结果和被抽查市场主体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市场主体。在销售者处抽样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被抽查产品标称生产者。通过网络购买样品实施抽样时,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抽查市场主体或者样品的生产者如提出复检申请,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照要求办理复检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复检。

  针对抽查结果后处理工作,征求意见稿明确,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公布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名单。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另外,公布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名单后,辖区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的同一产品。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监督抽查结果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且逾期未改正的市场主体实施失信名单管理;鼓励新闻媒体对产品质量开展社会监督和公益宣传,曝光不合格产品信息,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鼓励相关部门和组织运用监督抽查数据开展产品质量水平综合评价,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分析。

  如果您想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可以在5月1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发送至yixr@sa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反馈意见),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产品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信封注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 来源:中国质量报 ]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