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19

场监管总局就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为贯彻盐业体制改革部署,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能,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地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规范和要求,并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共6章53条。分别从总则、食盐生产、食盐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产许可、质量体系、追溯体系、网络销售管理、风险监督、产品召回、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施行日期等具体细节进行了规定。

  办法提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要坚持预防为主、全程控制、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盐业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办法提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获得相关认证,认证机构应当对获得认证的企业依法跟踪调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条件的,应予撤销认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办法规定,食盐经营者(包含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盐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食盐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盐可追溯。

  针对网售食盐质量监管,办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的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就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就风险监测、抽样检验、风险分级、检查计划、检查权力、产品召回、先用管理、责任约谈、投诉举报、信息公布、部门协调、案件移送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提出,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盐,并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盐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因食品安全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约谈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要记入信用档案。

  就法律责任相关内容,办法就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违规生产、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人员管理制度、标签违规、未按规定记录、未履行召回责任、网络销售平台违规、不配合检查处理、监管人员违规等事项作出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征求意见期间,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5月1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发送邮件至spscssyc@163.com;寄送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等3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 来源:中国质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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