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地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将实行记分制管理 发布时间:2019-04-24

近日,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该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委和市公安局草拟形成《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计划从今年7月1日起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试行记分制管理,推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运营。目前,《办法》正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记分与处罚

  ●划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共享: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交警支队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管理档案和信息共享制度。

  ●治理:记分达到6分以上,各区应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一个周期累计达到12分,由市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并进行全市通报。

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 体要求,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

一、基本原则

(一)记分制管理对象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安全技术检验、环保定期排放检验检测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二)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 原记分清零。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整顿、年终排名”的管理模式。

(三)针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进行记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 12 分、6分、3 分。

(四)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应予以立案查处。

(五)记分制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记分标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12 分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2.不按照机动车国家检测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6 分

3.现场管理混乱、非法中介问题突出的。

4.视频监控摄像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通过改变摄像角度或遮挡摄像头等手段造成无法正常摄像的。

5.取样探头与不透光烟度计之间存在急弯、弯折、堵塞、泄漏等问题的;存在干扰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读数行为的。

6.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3 分

7.未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标准物质的。

8.未按规范要求对原始记录、报告和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 损毁的。

9.擅自使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烧机油或明显冒黑烟仍进行排放检测的;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发生脱出或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 400 毫米的。

10.未按要求进行外观检查、车载诊断系统(OBD)检 查、污染物控制装置查验,直接进行排放检测的。

11.检测软件无相关提示功能,不能进行相关功能检查并保存相应记录的;测试过程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出现车速超差、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值之和小于 6%的情况, 检测设备不能自动终止检测的。

12.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过程数据异常等问题,且检测机构未及时停止检测的。

13.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规定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14.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

15.机构名称、地址、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记分方式

(一)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填写《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以下 简称“《问题确认单》”);

(二)《问题确认单》一式二份,由执法人员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公章。一份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三)记分标准中涉及第 1、2、3、8 条问题,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及确认, 涉及第 4、5、9-12 条问题,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及确认, 涉及第 6、7、13-15 条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及确认。

(四)在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 2 名以上(含 2 名)执法人员填写《问题确认单》。

(五)各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交警支队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及《问题确认单》及时会商记分。

四、管理措施

(一)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交警支队要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管理档案和信息共享制度;记分达到 6 分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区应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 12 分的,由市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并进行全市通报。

(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发生本办法所列问题的,由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交警支队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依据问题类型,向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三)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记分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

(四)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办法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加强本办法的宣贯培训,健全管理制度,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为 5 年。

 

关于《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委和市公安局草拟形成 《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办法》),拟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编制背景

机动车排放检测是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的基础性环节, 是消除柴油车冒黑烟和减少污染排放的必要保障。全市现有在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50 家,2018年以来,我市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抽查、交叉互查和数据核查等手段持续加大监 管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对23家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进行了处罚。由于我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三部门采取“各自为战”、“一事一议”的监管方式,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仍屡有 发生。

为在全市形成统一监管合力,在充分借鉴外省市已有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联合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度,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情节,按性质恶劣、比较严重和一般严重三类标准分档记分,发现并查实各类问题依法处罚,运用管理手段推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运营。《办法》计划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试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基本原则、记分标准、记分方式和管理措施四部分内容。

(一)基本原则。主要明确了记分对象、记分体系、分 档记分标准、记分制度与行政处罚并行,以及记分管理的实 施部门。

(二)记分标准。记 12 分的 2 款,主要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性质情节恶劣、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记 6 分的 4 款,主要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情节比较严重、有可能影响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的行为;记 3 分 的 9 款,主要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情节一般严重、属机构管理不当或操作不规范的行为。

(三)记分方式。主要明确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对应记分标准进行会商记分。

(四)管理措施。主要明确了三方面监管措施。一是建立部门记分管理档案和信息共享制度,依据记分分值严重程度强化检查抽查力度或全市通报,同步对违法问题依法处罚,整改验收;二是实行部门记分制工作监督抽查;三是开展宣贯培训,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三、《办法》的合法性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对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的基本原则、记分标准、记分方式以及管理措施等做出具体规定。

[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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