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9-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4月17日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9-2020年)
为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三阶段(2019—2020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
一、建立协同、权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加快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修订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领域外,仍需在全国范围内强制的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尽快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形成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发布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管理,加强重要标准协调。建设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平台,实现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公示、征求意见、实施信息反馈等“一站式”服务。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标准管理体制。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改革完善推荐性标准署名制度。进一步优化标准体系结构,强化标准的整合和修订,强化新技术、新领域标准制定,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升级国家和行业标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加快建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协调、备案工作平台,进一步增强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规范团体标准健康发展。推进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合理应用评价评估结果,促进团体标准制定范围更加合理、程序更加规范。进一步健全团体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制定团体标准的查处力度。深化团体标准试点和应用示范,促进团体标准更好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多措并举培育一批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释放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效应。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扩大公开标准的企业覆盖面。合理开发应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大数据,支持第三方机构基于公开数据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标准水平进而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在消费品等领域推出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强化标准引领,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氛围。(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治理和重大政策规则制定,持续提升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强化对我国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常任理事国成员代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主席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秘书长等国际标准组织领导职务的支撑与服务,更好地发挥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选派更多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到国际组织任职。健全我国优势产业和创新技术向国际标准转化的机制,做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与服务,提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质量水平。积极参与ISO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办好第83届IEC大会,为国际标准化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抓好《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各项任务落实,主动对接主要贸易国标准化战略规划,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通过相互认可、相互采用、联合制定标准等多种形式推动中外标准体系兼容。瞄准国际标准,开展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结合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进出口贸易以及援外重大工程的需求,开展援外培训、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海外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拓展中国标准海外应用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扎实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强化标准化军民融合制度建设,建立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民用标准制度,完善军民通用标准制修订程序,形成军民共商、共建、共享的标准化工作模式。推进实施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加强重点领域军民通用标准制定。推进军民标准化信息资源共享,努力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信息资源服务。依托现有标准化技术组织,汇聚军地专家资源,推动军民技术队伍共建共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标准化科学管理水平。健全科技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研究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快速通道和长效机制。扩大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工作范围,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渠道。加快布局一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逐步建立重要技术标准试验验证和符合性测试机制。建立完善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互动机制。(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标准立项审查评估,严把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立项关。推进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公开,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社会监督。深入推进标准化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进一步压减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提升标准制修订效率和质量。实现标准复审、修订机制化、常态化。(市场监管总局、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优化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全面实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为广大企业、消费者实施应用标准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创新标准宣传和贯彻推广模式,加强标准普及宣传,促进全社会知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促进标准有效实施。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开展标准实施情况分析处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标准制定的监督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估,依法处理违法制定标准的行为,倒逼标准质量水平的提升。加强标准实施监督执法,依法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实施标准化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做好解疑释惑,增强社会各界对标准化法的理解,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地。(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配套法规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加快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新设制度,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逐步完善《标准化法》配套制度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地方标准化综合改革。大力推广浙江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推进山西、山东、江苏、广东等地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为各地标准化综合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模式。紧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具有地域特色、资源禀赋优势的地方标准,以高标准引领提升区域发展质量和水平。稳步推进设区的市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基层标准化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标准化教育培训顶层设计,组织编制标准化教育培训系列教材。推进标准化学历教育,支持和鼓励更多高校开设标准化课程、方向或专业。强化干部标准化知识培训,推动标准化课程更多走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拓展标准化职业教育,以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为手段开发在线教育课程。探索开展标准化中小学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普及标准化理念。实施《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规划(2016-2020年)》,培养一批懂标准、懂业务、懂外语、懂规则的复合型国际标准化人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积极支持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基础、通用等方面的重要推荐性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工作。(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