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环境监测机构将严管!每项监测业务均需在线申报唯一编号 发布时间:2019-05-14

2019年04月1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的通知,内容详情如下: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依据《环境保护法》《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川委厅〔2018〕45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川办函〔2017〕14号)要求,结合我省服务性环境监测(以下所指环境监测含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实际,加强环境监测服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提升环境监测服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的重要意义

  环境监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已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各种环境监测机构纷纷进入监测市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对加快政府环保职能转变、提高环境监测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行为不规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误导环境决策,妨碍了环境执法,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阻碍了监测市场健康发展。因此,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秩序,加强对社会化服务性环境监测(以下简称: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理念,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创新管理制度,遵循系统管理、公开透明、自愿接受、依法监督的原则,强化服务性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三、工作思路

  在厅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上建设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以业务系统为载体,加强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事中事后分级监管,并通过规定信息的及时录入,实行在线审核和评价,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为政府管理部门、社会、企业和个人等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信息管理

  (一)凡在四川省承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业务系统申请登记,并获得通过。

  (二)环境监测机构在登记时,除了填写机构基本情况外,应按照业务系统管理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业务系统。

  (三)申请单位在业务系统上按要求填写完成后,提交系统受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后,业务系统自动分配一个登记号,每一个申请单位的登记号是唯一的。

  (四)登记单位因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单位地址、实验室地址、重要仪器设备、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在相关部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业务系统上主动变更。

  (五)环境监测机构在四川省开展下列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时,纳入业务系统登记范畴。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服务性监测市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

  (六)完成登记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时间、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合同中监测内容、完成时间、联系信息、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页扫描上传业务系统;

  按照合同的要求,在业务系统上进行项目登记,制定监测工作计划,提交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本项目的编号,编号是本项目唯一的识别码;

  按照监测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监测时,将采样、送样、实验室分析的航迹图及时上传业务系统,并将采样点经纬度、周围现状照片、现场监测照片(含监测人员和设备)、采样照片、样品交接照片、实验室照片(含监测人员和设备)直接上传业务系统;

  编写监测报告时,要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单位登记号和项目编号印在报告封面右上角,将正式报告扫描上传业务系统。

  (七)凡是用于行政审批和环境管理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封面上必须有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性编号。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用于自身管理的,可参照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全省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托业务系统,负责对在辖区内开展服务性环境监测活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其监测过程,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通过业务系统上传生态环境厅。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采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行政审批和环境管理支撑时,应通过业务系统查询项目编号,确认报告的真实性。

  (二)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实验室检查、现场检查、盲样考核、比对监测等,不定期检查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能力及监测质量,并将检查情况全省通报。

  (三)生态环境厅对纳入系统管理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按诚信环境监测机构、良好环境监测机构、警示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环境监测机构四种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将结果通报发改、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银监、证券、保险等部门。

  (四)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在业务系统上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超范围和项目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违规挂靠监测人员;监测机构、监测活动、监测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登记材料不属实或拒不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接纳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五)对纳入黑名单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3年内出具的任何数据和监测报告,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纳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3年内不得在其他登记的环境监测机构从业。

  (六)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核与辐射安全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核与辐射安全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要求

  (一)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独立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二)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保守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对属于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三)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有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监测机构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四)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即日起试运行,2019年10月20日正式运行

  附件:操作手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5日

[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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